上期所实物交割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除黄金)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二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第二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黄金品种交割期为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称为交割日。
(一)最后交易日
买方客户应于收盘前将待交割合约所对应的交割货款打入期货账户中并向期货公司提交交割意向书、增值税发票信息或相关凭证,卖方客户应于收盘前将待交割合约所对应的全部正常状态可用于交割的仓单提交至公司并向期货公司提交交割意向书,否则公司有权于当日收盘前对于违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二)第一交割日
非黄金品种:
1.买方申报意向:期货公司交割人员通过上期所仓单系统将客户意向提交至上期所。客户通过上期所仓单系统自行提交的交割意向,需经期货公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交易所。
2.卖方交标准仓单:期货公司交割人员通过标准仓单系统将有效标准仓单转交至上期所。
黄金品种:
1.买方申报意向:期货公司交割人员通过上期所仓单系统将客户意向提交至上期所。客户通过上期所仓单系统自行提交的交割意向,需经期货公司交割人员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交易所
2.卖方交标准仓单:期货公司交割人员通过标准仓单系统将有效标准仓单转交至上期所。
3.上期所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期货公司办理货款划转并将仓单划转给客户。
4.卖方客户收取货款。
(三)第二交割日
1.买方客户交付货款、取得仓单:上期所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期货公司办理货款划转并将仓单划转给客户。
2.卖方客户收取货款。
注意事项:
(一)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办理交割业务的法人客户,需持相关文件到上期所办理标准仓单帐户开户和仓单系统用户开户,用以取得操作密钥、登录仓单系统。
(二)上期所规定同一客户同一品种合约多空持仓均参与交割。
(三)卖方客户最迟应当在最后交易日后第五个工作日12:00前将增值税发票或相关凭证交至期货公司。
(四)上期所增值税发票或相关凭证流转过程:
1.卖方客户向期货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相关凭证;
2.期货公司向上期所开具增值税发票;
3.上期所向期货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4.期货公司向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相关凭证。